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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超比例,企业上市不能通过怎么办?劳联帮您解决
发表时间:2017-11-14     阅读次数:     字体:【

劳务派遣超比例,改为劳务外包,这家企业IPO顺利通过发审委审核。

2017年9月6日,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获通过。本案例的显著特点是,劳务派遣超比例,为了IPO改成了劳务外包。近期上市的东尼电子(603595)也是此类情形。这种处理方式,对此类IPO企业来说,无疑值得借鉴参考。
根据申请文件,精研科技报告期存在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014年度,精研科技劳务派遣人数占比达到了26.58%,远超过10%,不符合上述规定;此后公司逐步降低劳务派遣人数,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符合相关规定,用工企业通常会采用增加直接用工数量或提高生产工序的自动化程度等方式以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用工企业的成本费用,而精研科技则是采用劳务外包形式降低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根据申请文件,自2016年度开始,精研科技开展大量劳务外包,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的金额情况如下:

就上述情况,发审委在审核过程中重点提出如下问题:“(1)发行人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劳务派遣金额与各期末人数的变动趋势不匹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请保荐代表人结合用工岗位、用人成本等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模式与劳务外包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相关规定的情况,相关安排对发行人成本的影响,是否存在相关风险。”简言之,发审委重点关注发行人劳务外包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情形。对于具体回复内容有待后续公司公告。

同样,近期上市的东尼电子(603595)亦被问询“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差异以及公司界定为劳务外包的依据,公司开展劳务外包的业务实质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及其理由和依据,发行人是否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劳务外包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东尼电子申请文件回复: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在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中,外包服务单位与企业构成服务外包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结合业务实质,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劳务人员管理责任、劳务费用计算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与外包方签署的《生产外包合同》,逐项对照分析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外包服务人员管理责任、劳务费用计算以及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获取了外包方提供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表、员工手册、外包方的公司规章制度、外包服务标准、相关外包员工奖惩单、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确认表、人员工资表等书面材料,认定双方业务关系为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不存在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情形。”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在合同形式、用工管理及风险承担、劳务费用结算、工人报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只要用工企业采用劳务外包具备真实性、合理性(需有相关书面材料等证据做支撑),拟IPO企业可以在部分生产环节以劳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解决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合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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